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远明说,醴陵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既行使处罚决定权,又负责收缴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6条“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执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之规定;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53条“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之规定;该处将租车费退还给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53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之规定。
运管处采取“带笼子”这种显失公平正义的方式执法,该处负责人对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管理的不作为,在执法案卷中较普遍存在证据主体虚假的问题,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中“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之规定。这些存在虚假证据主体问题的执法案件,一旦诉诸法律,将使行政执法的委托单位醴陵市政府面临败诉的风险,由此将严重损害政府的诚信和公正形象。记者王兴夏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