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237:44:14据《北京晚报》报道针对近日一法院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为由,驳回某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一事,中消协昨日表明观点: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
中消协认为,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另外,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适用《消法》。《消法》实施12年间,曾经历了若干次有关消费行为的大讨论,包括:知假买假受不受《消法》保护,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教育、医疗适不适用《消法》等。针对“汽车是不是消费品”之争,中消协呼吁立法机关进一步就《消法》的有关问题做出立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