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6月22日《南方周末》报道,《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曾提出“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的建议”,在互联网和社会上引起激烈辩论。他最近告诉记者,他的主要理由是:剥夺自由比死刑效果更好,古代惩贪的刑法很严酷,但不能根治腐败;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接轨,为追捕外逃贪官提供法律基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也规定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等。
首先,笔者认为废除死刑体现了立法的文明,许多国家已经执行,也应是我国立法精神的指南。但是,如果我国马上就废除腐败官员的死刑,肯定弊大于利。
古代惩治贪官的刑法确实非常严厉,动辄灭杀九族,也确实没起到啥效果。但我同时认为,在那个不知道权力监督、相互制约为何物的时代,对贪官施以严刑、死刑是遏制腐败的唯一办法,如果连这个办法也没了,只能使贪官的胆量比我们目前所知道的更大!
至于与国际法接轨说,我就更有些不解了。废除死刑确能为我国追捕外逃贪官提供法律依据,但这只是操作上的方便而已。说限制贪官的自由比结束生命更能起到惩罚作用,不能说没根据,但在我们这个金钱和“关系”有可能影响囚犯减刑程序的地方,执行起来就很可能打折扣,甚至会使一些判了“死缓”的巨贪过早获得人身自由。
其实,废除贪官死刑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各种权力对官员的监督非常有效,司法相对公正,监狱制度比较健全。相比之下,我们在这方面才应尽快地与国际接轨。如果不在这方面而首先在废除贪官死刑上与国际接轨,就有该尽快接轨的不接轨、该缓接轨的急于接轨的“机会性接轨”的嫌疑。至于说到联合国公约,我还想问:许多公约中都有保护底层公民权利的条款,专家们为啥不呼吁马上接轨呢?刘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