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惠
新报讯见习记者李国惠“油耗子”因“偷油”被判刑,缓刑期内又再次作案。归案后,一审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11月,被告人吴某伙同曹某、李某、徐某(均外逃)等人,经预谋后,窜至大港油田某采油站,用事先准备的万能钥匙将该油井防盗箱打开,卸下套管补芯并打开阀门放空空气,后将防盗箱锁上,准备夜深时再来盗窃原油。被告人吴某在离开井场时被该厂巡逻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故提请法院予以惩处。
吴某的委托代理人、新报法律专家团成员、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迎辩称,吴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且其偷油工具是由本案其他案犯准备的;归案后吴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及其他案犯的情况与犯罪事实,故请求法院鉴于其犯罪情节,按照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量刑幅度的低限量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输油管线中的油品,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给予惩处。吴某在缓刑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第77条第一款、第69条的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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