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男子在担任村水电委员会主任期间,伙同他人做手脚,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失效,一年半期间窃电金额达24万余元。东丽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日前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3万元。宣判后,该男子不服,于日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被告人孟某今年39岁,本市人。2000年3月至2001年8月间,孟某在担任本市东丽区某村水电委员会主任期间,先后多次授意该村电工组成员薛某、刘某及张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拆除计量CT三相电压引线以造成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失效的手段,在该村电压箱实施窃电。经天津市电能表检定站鉴定,窃电金额为24.6万余元。2005年7月25日,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孟某及该村电工组成员薛某、刘某及张某将各自所得赃款全部退还。该村村委会将应缴电款及罚款全部缴清。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改变电能计量装置接线造成断接的方式,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失效,实施窃电,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孟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可对孟某减轻处罚。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孙启明 刘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