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主动道歉 首例状告非法查验身份证案撤诉
律师徐建国诉武汉铁路公安局麻城铁路公安处非法查验居民身份证一案原定于6月28日开庭,但由于被告表示道歉,愿意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和必要支出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徐建国近日提出撤诉,法院已裁定准予撤诉。
据悉,此案是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出台后状告公安机关违法查验身份证的第一案。此案的结果虽然出乎意料,但它将留给学者以及社会公众更多的思考,也将为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提供立法素材,如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权拒绝接受查验;在相对人因公安机关未出示执法证件而拒绝接受检查时,公安机关是否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等。 (法制日报
沈小平)
·新闻链接
警察查验身份证遭遇两难
民警执法有苦衷
民警查验身份证遭质疑,他们也有自己的苦衷:查吧,与身份证法有冲突;不查吧,犯罪分子可能到处跑,潜在危险极其大,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车站及列车治安秩序都会受到威胁。
民警随意查证起争执
4月3日,北京公主坟地铁站,小郑被警察一指:“过来,身份证!”“难道自己长得像罪犯吗?”小郑当场感到极不舒服:“没带!”小郑要走,警察便拦,于是两人争执起来。小郑依仗身份证法据“理”力争,警察一再强调自己是执行公务。最后在围观者的劝说下,小郑出示了身份证:“要不是担心上班迟到,我就得与他掰扯掰扯。”[详细]
·相关资料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全国首例状告公安机关违法查验身份证案将开审
·新闻热评
“标本诉讼”为何屡屡撤诉
作为原告,徐建国的撤诉决定应当受到尊重。而从公众对“标本诉讼”的期望和关注,以及“标本诉讼”本身应当体现的法治进步而言,此案以撤诉告终是令人遗憾的。
查验身份证是与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的行为,而法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又往往存在不一致现象,使许多人在面临此类情形时感到迷惑,既想维护个人权利,又恐惧公安机关的权威而不敢抗争。人们普遍希望通过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和判决,看到司法机关对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行为是否违法的正式认定,看到法律规定在司法机关那里如何理解和掌握,从而进一步增强法律是非观念,提高法律理解力。而撤诉,意味着法院不会对此案作出法理判断,公众也不会看到司法机关的态度,也就起不到“标本诉讼”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