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6月24日讯 昨天下午15:00至16:00,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程利民、副巡员祝兴无、行政法制处处长陈一胜及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与仲裁处副调研员赵翠云,应邀准时来到本报为读者接听“工资立法”特别热线,在一个小时内,电话铃声此起彼伏,火暴异常,就读者关心的问题,他们详细作出了解答。
立法应重罚企业恶意拖欠
合肥的徐先生:我在一家保险公司上班,单位发工资时经常拖欠,到公司询问,公司领导根本不予理睬,工资立法虽然对拖欠工资行为有说明,可对企业恶意拖欠工资行为处罚太轻,能不能加重?
程利民:这个问题问的很好,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对企业工资支付,草案要求一月一付,对违反该规定的,劳动部门可按被侵权劳动者人数处以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实际上,现在确实存在部分企业在工资支付中存在恶意拖欠的行为,对这些企业,如果处罚太轻,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造成恶性后果,该问题已引起我们重视,我们将依据国家大法,结合安徽实际,作出合法合理的规定。
合肥的刘女士:我想知道,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程利民:对连续拖欠劳动者二个月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我们一般都认为其存在工资拖欠行为。
病伤假工资给多少才合理
淮南的李先生:去年我在打工时受伤了,但工地老板对我却不闻不问,在住院治疗期间,也没有基本工资,请问草案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祝兴无:按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
宿州的王先生:我的孩子几年前在上班时发生了工伤事故,现在一个月只有100元的生活费,我看了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其中规定“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祝兴无:对病伤假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草案中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在征求意见时,也有不少群众反映了该问题,从反映的情况看,企业职工多数是支持这个标准的,工资立法我们的原则是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的,对你所提的问题,现在也有不同的声音,我们将认真研究,作出妥当的规定。
无理由离岗企业可拒付工资?
省城胡先生:我是一家企业经理,有的员工,没有请假,也没有正当理由,突然离开岗位后,还要求公司付工资,我认为这种情况不合理,立法能否有所体现?
陈一胜:工资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草案在公开征集意见期间,也有读者提出了类似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在草案中增加这样的内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在事假期间的;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芜湖的张先生:作为企业家,我赞成工资立法,但企业经营经常会遇到意外情况,在确实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工资支付能否延期?
陈一胜:草案对此有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适当延期支付工资。
克扣工资应该支付赔偿金
合肥张先生: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本人能不能有获取赔偿金的权利?立法在这方面能有体现吗?
赵翠云:有体现。草案在这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市民刘女士:我们单位发工资很不规范,经常无故克扣我们工资,又没有任何通知,作为政府立法,能不能把职工对工资的知情权写进去?
赵翠云:这个问题确实是个焦点,许多读者反映都比较强烈,对于职工工资,本人应当具有知情权,对此,草案中也有规定,我们将在广泛征集意见并论证后,考虑进一步明确。(陈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