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索赔40万元
本报讯记者林翎、通讯员梁永豪报道:广州市首例企业状告驾驶克隆出租车的司机一案,昨天在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广骏旅汽集团公司状告克隆出租车司机戴某侵犯其商标权和商誉,要求赔偿40万元。
去年9月15日上午10时40分,广骏旅汽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外出查车,行经康王路时发现一辆广骏黄色捷达出租车,觉得很可疑,于是利用红灯的机会下车询问司机;该车司机戴某神色慌张,所答与事实不相符。管理人员进一步检查时,戴某马上锁死车门开车逃离。最后,管理人员在警方帮助下,终于在芳村将其截停。
据了解,2001年至2005年期间,戴某曾4次被广骏集团员工当场查获驾驶克隆广骏出租车,并移交派出所处理,其态度非常恶劣。进一步发现,戴某的亲属曾在本单位供职,熟悉企业的经营情况,被告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便利条件。有鉴于此,广骏集团于2005年12月20日向白云区法院起诉戴某,要求戴某赔偿40万元。期间,法院曾发传票给戴某,但戴某拒收。
在昨日的法庭上,戴某缺席,案件需进一步审理。
(夏天/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