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一般出于报复、嫉妒、泄愤之动机,想让受害人当众出丑,使其名誉扫地,目的是为了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暴力侮辱: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制“剃光头”,扯掉假发等;言词侮辱:如口头散布受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泄露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即必须是当着第三人甚至众人面进行的,但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
什么样的侮辱行为构成罪,什么样的又构不成罪呢?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者罪告诉才处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可见,罪与非罪在于情节是否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如2004年8月发生在深圳的悍女闹市剥光“情敌”衣服,致使被害人浑身赤裸,遭上百人围观,害羞至极,法院以侮辱罪从轻判处已怀有身孕的行为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2003年6月广东来顺县农民杜某因琐事将受害人摁倒在地,将猪粪往受害人嘴里灌,同时还在受害人脸部,强制涂抹,将受害弄得面目全非。
很显然发生在泗阳卫生局办公室内陈映霞被朱某扯掉假发一事,朱某的侮辱行为不能被认为手段恶劣,且未造成受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故其行为“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构成侮辱罪。
但行为人实施的侮辱行为不构成的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公安机关未对行为人依法进行治安处罚,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行为人依法进行治安处罚,甚至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受害人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说来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已被公安机关进行过行政处罚,也不影响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