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246:43:45大连市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管理办法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后方可销售。之后,购房者须缴纳1%的土地出让金。同时,其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满足不同类型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户型设计按80%以上为中小户型,一般中户型住房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同时,辅以少量其他户型。
出售时缴纳1%土地出让金
购房者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销售。之后,购房者须按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同时,售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弄虚作假者将补缴差价
办法规定,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相应管理部门责令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责令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交综合执法部门按销售1户2万元标准进行处罚。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相关部门将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其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将责令其补齐与同类地区商品房的差价。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将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席记者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