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投资公司老总合同诈骗54万被判11年
曾因诈骗罪被判一缓一
中国法院网讯南京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国防,对其他企业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办理有关事宜,在9个月内合计诈骗54万元,且挥霍一空。 日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国防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南京市大厂区的胡国防现年27岁,原南京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胡国防曾因犯诈骗罪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5年元月至4月间,胡国防得知扬州某吊架有限公司专利投产需筹集资金3000万元,便谎称自己有能力为该公司筹集资金。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胡国防以贷款运作费用的名义,收取该公司人民币33万元。胡得款后既不履行协议又不还款,此后被害单位负责人多次联系胡国防未果。
2005年6月至9月间,胡国防得知赣榆县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需贷款人民币1800万元后,便谎称自己有能力为该公司贷款,并以资料费的名义收取该公司人民币6万元。此后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多次联系胡国防未果。
2005年7月至8月间,胡国防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盛某某办理公司工商验资注册事项,盛某某付人民币15万元给胡国防,后不久发现上当,遂向胡国防索要,胡国防开了一张无出票日期、无收款人的现金支票给对方搪塞。
2005年9月18日,胡国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22500元、方正牌手提电脑、摩托罗拉移动电话机各1部,并发还被害单位。
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国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胡国防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赃款517500元,分别发还被害单位。
胡国防不服该判决,以“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为由,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扬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合同虽然是以南京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但是诈骗得款未打入该公司帐户,而是由胡国防个人收取现金或直接打入胡国防的个人帐户,由胡国防个人非法占有、支配并使用,且无足够证据证实胡国防将诈骗得款用于公司经营,故胡国防提出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扬州中院近日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作者:穆然)来源:中国法院网(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