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昨天,彭某起诉至白下区法院称,他购买的新房客厅、餐厅变矮了,要求开发商设法增高到约定的高度,并赔偿他15000元损失。
2005年9月12日,市民彭某夫妇与南京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位于石门坎2号24幢的一套房屋,总款为56万余元。 契约约定该房屋高为2.8米,交付时间为2005年年底。
彭某称,直到2006年1月,房产商才通知去验房,他发现该房有许多质量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客厅、餐厅的层高只有2.56米,他当即提出疑义,开发商却一直拖延至3月才给一个答复:同意维修。维修方案却是用铁锤将地面砸开,用降低地面厚度的方式,达到2.8米层高。这种方式会破坏整个房屋的结构安全。他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质检部门同意的维修施工方案,并在维修后,提供房屋质检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想开发商还是于3月7日、8日时派遣施工队民工进场开始用铁锤砸地面。他随即拍摄取证。
事后,彭先生起诉至法院,他要求开发商将该房屋层高维修至2.8米,并支付交房违约金3000多元,赔偿租金损失6000元,装修定金损失5000元,助学款损失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