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判决原告被告各担50%责任张北刘军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刘军年仅七岁的小学生芳芳在寒冬腊月天里与两个同学跑到塘沽区的一个海河渡口的冰面上玩耍时,河冰突然破裂,三个孩子一起坠入冰河溺水身亡。 事发后,芳芳的父母认为渡口没有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未尽保障渡口安全的法定管理职责,于是将渡口的经营、管理者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付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几名被告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50%共计8万余元,而二原告作为父母对孩子监护不利也要承担50%的责任。
去年1月15日下午2时左右,本市塘沽区某小学一年级小学生芳芳与同学苹苹和壮壮三人一起到学校附近的海河上的刘庄渡口玩耍时,从渡口开放处进入,到渡口码头登船处跑到结冰的河面上游玩,三个孩子玩得高兴根本没有注意河上结冰的薄厚程度,结果由于河冰破裂,三个孩子在距渡口登船处15米至20米左右的地方全部落水。公安干警及附近某中学教师和120急救中心接到报警及时赶到现场,经公安干警全力以赴进行打捞,将近三个小时以后,三个孩子被打捞上岸,经急救中心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诊为溺水死亡。经查,由于码头上没有护栏、警示标志和值班人员在场,及在事发前一天即去年1月14日,该渡口的经营者赵某曾经破冰渡船,渡船经过的冰面距事发只经过一天的重新结冰,而年仅七岁的芳芳、苹苹和壮壮三人因年幼不能识别渡口处结冰的厚薄,即从渡口登船处到新结的冰上游玩,结果发生了意外。芳芳的父母起诉认为,由于刘庄渡口的经营人刘某及赵某,所有人某村民委员会、管理人某街道办事处未尽安全保障的义务,没有按渡口有关规定在渡口处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设立专门人员进行管理,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未尽法定管理职责以保障渡口安全,致使芳芳溺水死亡。赵某、刘某、某村民委员会、某街道办事处均有过错责任,故起诉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因其过错造成受害人芳芳死亡而给原告夫妇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证人证言及双方陈述、能够证实原告夫妇之女芳芳是从没有设置护栏、警示标志和安排值班人员的某渡口开放处,进入到码头内的冰面上玩耍时落水死亡的。对此,赵某、刘某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具体责任的确定与划分,第一,原告夫妇的责任问题,原告夫妇作为芳芳的父母,应明知7岁的芳芳与另外的两个未成年人在渡口附近玩耍具有的危险性,其放任的行为与芳芳的落水死亡有较大的因果关系,故其二人首先承担监护不利的责任,法院酌定其自身承担各项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五十。第二,作为某渡口承包人和共同经营人的刘某、赵某二人应对渡口的安全具有直接的保障责任,而芳芳的落水死亡与其二人未设置护栏、警示标志和未安排值班人员管理,具有较大、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本院酌定其二人分别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第三,某村民委员会的责任问题,作为某渡口建设方和发包方的某村民委员会,因其在建设该渡口时,存在设施不完善的瑕疵,与芳芳的落水死亡亦有一定因果关系,故酌定其承担各项经济损失的百分之十。第四,某街道办事处与某渡口不存在任何直接的经营上和行政上的管理责任,与芳芳的落水死亡亦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刘某、赵某应分别承担原告夫妇各项损失的20%即32416元,某村民委员会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6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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