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运输73克毒品一审获刑15年
新报讯记者宫伟通讯员崔宏张津华被告人随身携带73克甲基苯丙胺乘长途汽车来到本市,其进入天津站准备乘火车时被警方查获。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其提起公诉,庭上,被告人试图避重就轻,辩解携带毒品是为自己吸食,自己只是非法持有毒品。 检察官通过调取包括被告人在青岛到本市期间与“下家”的短信记录在内的系列证据,戳穿了其狡辩。法院审理后采信公诉机关的意见,以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随身携带用阿莫仙和阿莫西林胶囊药盒以及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3.27克,乘长途汽车由青岛市到达本市。当日5:20许,王某来到天津站欲乘坐火车将上述毒品运往河北省唐山市,在天津站进站口被民警查获。其所携带的毒品被依法收缴。在庭上,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企图避重就轻,称自己持有毒品只为吸食而不是运输。检察官通过调取被告人在乘汽车来本市途中与远在唐山的下家的来往短信记录戳穿了被告人的狡辩,检察官同时指出,“被告人身体起疙瘩并伴有呕吐及失眠反应”以及其随身携带的酒精灯不能说明被告人是吸毒反应;另外,被告人所携带的酒精灯全部是崭新的,证明没有被使用过。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非法持有毒品,应按照运输毒品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其关于“自己携带毒品是供自己吸食”的辩解与其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的该毒品是在青岛购买运往唐山交给下家获取利润的不一致,且王某当时并未提出自己吸食,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短信记录也显示被告人一直在和下家保持联系,故被告人当庭辩解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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