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四日电 (记者 孙宇挺 王岩)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早在二00三年五月起,国务院法制办成立起草领导小组,着手本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并重点研究了美、俄、德、意、日等十多个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今天在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作说明时称,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近几年来,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初步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他同时指出,“根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目前中国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有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些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得到控制;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本次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上述各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省政府统一领导。
曹康泰并表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但是,由于这项权力由政府集中行使,存在着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的可能性,必须对政府行使处置权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和规范。草案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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