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6月25日讯 近日,芝罘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抢劫、故意伤害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改判:对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抢劫、盗窃、强奸、故意伤害罪由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3年改判为16年。
2003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破锁入室盗窃。 他发现室内有人,用手绢蒙面,拾起半块砖头,破锁后闯入室内。王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将租住的赵某强奸。事后,王某向赵某索要10元钱乘出租车遭拒。王某在室内翻找,从墙上挂着的裤子兜里劫取20余元逃离。
去年6月24日,王某参与林某等人对胡某的故意伤害。同年8月4日,王某投案自首。另外,王某还于此前还盗窃作案3起,盗窃现金及物品折价6800多元。
一审过程中,芝罘区检察院以王某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入户抢劫的观点不成立,不认可故意伤害系自首的观点。芝罘区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抗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所提抗诉意见有理,最终改判。(延杰 得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