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江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广告名誉权纠纷案,原告韩某要求被告龙江县邮政广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
原告韩某系龙江县某中学教师,自2006年2月下旬以来,韩某的住宅电话和手机经常接到征婚的电话,弄得韩某夫妇不得安宁。 经询问方知,是龙江县邮政广告公司在2006年2月18日第5期广告上刊登了一则征婚启事:本人男,35岁,身高170厘米,因妻有外遇而离婚,现独身一人生活,家有楼房两处,固定资产数十万元。愿求一女子终身为伴,条件不限,只要贤惠善良即可。有子女、老人无妨。而联系电话正是韩某的住宅电话、手机及所在学校的电话号码。
在韩某接到骚扰电话的同时,学校也经常接到此类电话,影响了韩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同时,给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带来影响。
韩某找到龙江县邮政广告公司,该公司虽承认刊登此广告事实,但是拒绝提供广告人,不愿按韩某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韩某无奈诉至法院。
利用广告败坏他人名誉的案件属新型案件,在龙江县也是首例。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龙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龙江县邮政广告公司败诉。(东北网-齐齐哈尔日报)[编辑: 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