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了上市公司高层人员“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此外,还加大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力度。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上市公司财产,“掏空”上市公司,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波及面广,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刑法原规定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修正案草案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国家严厉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