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小武林书喜)本报曾于6月20日对万宁市民警王平运开枪击伤妇女邓志秀致其轻伤,邓志秀认为民警故意开枪伤人违法并提出赔偿要求事件进行了报道。记者昨日获悉,万宁市公安局于近日对此案作出确认证明书和不予赔偿决定书,邓志秀对此不服,将于今日递交复议申请书。
据了解,2004年6月12日晚,万宁市公安局兴隆分局刑警大队指导员王平运在邓志秀家调查偷胶水一事时,与邓及其丈夫傅某发生冲突,邓志秀被王平运的手枪击伤。此后,邓志秀向万宁市公安局提出约20万元的赔偿。
6月20日,邓志秀收到了万宁市公安局对该案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和确认证明书,决定书和确认书均认为,“兴隆公安分局刑警队指导员王平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枪支制止邓志秀用菜刀对执行公务的警察人员进行袭击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形”,故对邓志秀的赔偿申请决定不予赔偿。
邓志秀表示,决定书和确认书中对该案的很多关键性细节的确认与案发时的真实情况大相径庭,她对此不服,将于26日正式向公安局和检察院分别递交复议申请书。据悉,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此前的调查认为,是枪支走火导致邓志秀受伤,王平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此案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