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是指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
公有住房是指某行政区域内,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
读者赵女士:我现在住的房子属于公有住房。我一直想办理该房屋的承租权转让过户手续。 请问,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转让需要什么条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大连市房地产经济学学会副秘书长贾广葆答复: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承租人应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书面同意后,当事双方可持相关资料到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办理承租权转让过户手续。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双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应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提交下列材料:1.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2.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双方各自转让和受让申请;3.转让双方单位介绍信;4.转让双方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协议;5.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成年共居人同意转让的经公证的书面证明;6.《公有住房租赁证》;7.转让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读者刘先生:我结婚后和父亲住在一起,该房属于公有房,一直由我父亲承租。今年初,父亲去世后,我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听说,像我这种情况可以无偿办理过户手续。能否详细解释一下,满足何种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大连市房地产经济学学会副秘书长贾广葆答复:公有住房承租权无偿过户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一人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同时承租二处住房,要求将其中一处住房承租权过户给子女(包括具有公证文书的养子女或继子女)的,且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1.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2.子女在要求过户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并具有居住地户籍;3.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调迁安置住户,调迁直管公房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调迁单位自管公房的,应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同意。允许调迁安置的住房,可以无偿办理承租权过户。
四、夫妻离异,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将原承租的住房给离异其中一方的,房屋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读者韩女士:我最近正在办理公房的过户手续,但是,对于转让中具体的收费情况不是很了解。请问,有偿转让公房承租权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大连市房地产经济学学会副秘书长贾广葆答复:根据2005年《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按指令性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书面同意后,可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给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转让人转让房屋承租权后,直接另购新房的,凭购买新房的手续,可得转让金的95%,5%交房屋所有权单位;未直接或不另购新房的,转让人可得转让金的90%,10%交房屋所有权单位。
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中交房屋所有权单位的转让金,纳入政府直管公房收入管理。
读者魏先生:请问,哪些情况下,公有住房的承租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大连市房地产经济学学会副秘书长贾广葆答复:下列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
1.被转让人无本市常住户口;2.已登报列为动迁改造区域的公有住房;3.已改变用途的公有住房;4.拖欠房租或其他与公有住房有关费用的公有住房;5.损坏并未修复房屋设施的公有住房;6.成年共居人未出具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有住房;7.法院查封或有纠纷的公有住房;8.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不同意承租权转让的其他正当理由;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无正当理由,应同意公有住房承租人转让承租权的请求。
读者王女士:我最近看好一套二手房,但这套房子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请问,类似这样的房屋使用权买卖要注意什么问题?
大连市房地产经济学学会副秘书长贾广葆答复:一是要注意房屋使用权买卖的性质。房屋使用权买卖从本质上说,是公有房屋承租权利的一种有偿转让,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买卖。承租权利转让后,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不变,受转让人应继续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缴纳房租。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承租权,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决定,并且只能转让给具有当地户口的城镇居民。二是卖方事前必须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同意,并索取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书。必须承诺向所有权单位交纳转让公房承租权的部分收益。三是买方要审查出卖方转让房屋是否经房屋所有权单位同意,未同意的,不能签合同或预付定金。要考虑出卖方报的出售价格是否恰当,了解房屋租金和房改购买产权所需金额以及房屋所处小区的物业管理状况等。
如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大连市房地产政策咨询服务热线16888122。
见习记者胡慧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