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6日电 哈尔滨市政府日前对《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再次进行修订,提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是1996年3月30日制定的,1998年12月30日修订。 原条例实施6年来,在规范屠宰市场秩序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猪屠宰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尤其近一时期,“注水猪”、“注水肉”的出现,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原条例对打击生猪厂外注水及屠宰厂屠宰注水猪等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具体罚责均没有明确规定,给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此次修订旨在对原条例在打击“注水猪”、“注水肉”等违法现象进行补充修订,并根据发布、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律、法规对部分条款稍作调整。
《条例》在打击生猪厂外注水及屠宰厂屠宰注水猪等违法行为方面增加了两方面内容: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二是定点屠宰厂不得屠宰已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同时严格规定:待宰生猪进厂“应停食静养12小时以上”方可屠宰。
新《条例》在加强对市场上销售生肉的监督管理方面,增加了生肉经营者购进生肉应当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严禁伪造、涂改、冒用和转让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检疫、检验印章的规定,并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新《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的法律职责。增加了对不履行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的管理、监督职责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增加了“行政监察部门及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和部门应加强对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通过投诉或举报及采取其他方式发现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新《条例》调整了相关部门的责任。规定:商业流通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生肉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生肉的监督管理。
新《条例》删除了有关具有自检条件的屠宰厂可自行进行屠宰检疫的规定,将屠宰检疫行为的实施主体统一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屠宰检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