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曾四丹通讯员胡思进伍雪梅)6月19日,市工商局对某宾馆卡拉OK歌舞厅承包者李某的商业贿赂行为做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据了解,这是该局今年4月中旬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以来,审结的首例商业贿赂案件。
5月中旬,市工商局旅游管理分局发现李某在经营中有商业贿赂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后查明,李某从今年3月以来,在经营歌舞厅等项目中,为取得与同行竞争的优势,鼓动三轮车、出租车司机等中介人员引导客人来此消费,采取以每拉来一位客人付20元人头费(劳务费)方式获得更多的客源,之后又根据客人在KTV包厢消费总额的10%作为提成(回扣),均以账外暗中以现金直接付给的方式付给中介人员。李某的行为促使中介人员肆意哄骗客人盲目消费,引发不少投诉。工商人员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该局依法对李某做出了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