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6日电(记者 雷蕾) 今天是国际禁毒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哈尔滨市依法打击涉毒品犯罪公判大会,依法公开宣判了5起案件,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15年。
王长义从医院开出杜冷丁贩卖案
2005年8、9月期间,被告人王长义在哈尔滨市某医院门前,将从医院为其患病的母亲开出的杜冷丁中的50支,以由被告人黄立民付诊费、车费的形式多次变相卖给黄立民。 随后被告人黄立民又在该地两次以人民币50元/支-60元/支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25支(针剂100mg/支价格)。
2006年1月27日9时许,二被告人在上述地点再次以人民币50元/支的价格卖给吴某某杜冷丁10支(针剂100mg/支价格)时,被公安人员捕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长义、黄立民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认定被告人王长义、黄立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扣押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张彦贩卖冰毒片案
2005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张彦与王某某约定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二道街一音像社交易冰毒片,被告人张彦以每粒25元的价格卖给王冰毒片120粒(桔色圆片,“L”字样),重10.74克,二人交易后离开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安人员从王某某身上及家中搜出桔色圆片,“L”字样冰毒片131粒、红色圆片“WY”字样冰毒片3粒,共重12.05克,冰毒粉6袋(白色粉末),重4.02克,K粉半袋(微黄色粉末),重0.74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彦明知冰毒片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认定被告人张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3人非法持有、运输、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胡秀云,女,1967年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1983年曾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林殿利,男,1973年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发街。被告人崔纯宝,男,1970年生,无职业,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人胡秀云与林殿文(已死亡)同居期间为了扎吸和贩卖毒品,于2005年10月一天,将人民币24,000元汇到“靖继水”(另案处理)提供的账户里,购买了1,000支杜冷丁,除林殿文自己扎吸外,又以每支人民币40元-50元价格,伙同林殿利贩卖270余支。
2005年11月1日,被告人胡秀云、林殿利伙同林殿文将人民币24,000元汇到“靖继水”提供的账户里。“靖继水”在接到钱后,于同年11月3日通过长途客车,将1320支2ml/100mg的杜冷丁托运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安发桥下长途客车站,同日9时许,被告人林殿利与林殿文到该站将装有杜冷丁的邮包取走后,乘出租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173号下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杜冷丁1320支。
被告人胡秀云伙同林殿文为扎吸和贩卖毒品,由林殿文于2006年3月6日,在道里农行将人民币31,000元汇到名为“苏纯普”账户里购买杜冷丁。同年3月7日,被告人崔纯宝携带2ml/100mg杜冷丁1250支来到哈尔滨,胡秀云与王波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将崔纯宝放在学府书店门前装有毒品度冷丁的黑色挎包取走后乘出租车原路返回,被告人胡秀云在中途下车,被告人崔纯宝被在该书店门前守候的公安人员捕获,从其身上搜出用于收取毒资的名为苏纯普的银联卡1张。当日,公安人员将向林殿文交货的王某和林殿文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杜冷丁1250支。
4月8日,公安人员将在逃的被告人胡秀云捕获。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崔纯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认定被告人胡秀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认定被告人林殿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孙凯、刘明艳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孙凯,男,1977年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乡里街。1995年11月30日因抢劫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明艳,女,1978年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乡里街。
200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凯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乡里街顾乡电影院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10粒“麻菇”,供吸毒人员杨某等人吸食。
2005年4月9日凌晨,刘某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乡里街电影院附近在被告人孙凯处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得二袋冰毒,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吸毒人员杨某、戚某等人。
2005年4月9日12时许,刘某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乡里街电影院附近,在被告人孙凯处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购得二袋冰毒(0.88克)、20粒“麻菇”(1.88克),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吸毒人员杨某、戚某等人。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乡里街将被告人孙凯、刘明艳抓获。当场在孙凯驾驶的捷达轿车上缴获89粒“麻菇”(8.28克)、18袋冰毒(7.05克)、32粒“摇头丸”(6.62克)。在孙凯、刘明艳租住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乡里街140号住房内缴获5袋大麻(17.52克)、12袋冰毒(5.92克)、32粒“摇头丸”(6.73克)。根据刘明艳供述,在刘明艳母亲家扣押了刘为孙凯隐藏的18袋冰毒(52.02克)、1袋大麻(432.62克)。上述毒品已全部收缴。
法院被告人孙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明艳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能坦白交待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孙凯、刘明艳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孙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明艳应当减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孙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认定被告人刘明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刘阳、程新宇贩卖“麻菇”案
被告人刘阳,男,1971年生,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2005年5月,因运输毒品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程新宇,男,1969年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2005年5月30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刘阳从长春携带毒品“麻菇”来到哈尔滨市,并找到被告人程新宇帮助其贩卖。2005年12月18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程新宇卖给陈某、朱某毒品“麻菇”100粒(约重9.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获赃款人民币3,000元交给被告人刘阳。
2005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阳、程新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酒店508房间内,贩卖给郭某毒品“麻菇”100粒(约重9.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赃款人民币3,000元由刘阳获得。
经检举,公安机关于2005年12月19日将被告人刘阳、程新宇抓获,当场缴获尚未卖出的毒品“麻菇”558粒(共计52.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认定被告人程新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