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能举证输官司
法制网讯闻博扬北京市的李女士持到期的20000元存单到银行取钱时,被银行告知只能按2000元的存款额支付本金和利息。气愤之余,李女士将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支行告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支行向原告李女士支付存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原告李女士诉称,1999年8月27日,她的姐姐以李女士的名义交给时任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支行某乡营业所信贷员的涂某20000元,涂某出具了户名为李女士、存款金额为20000元、存款日期为1999年8月27日的存单一份,存单上盖有唐河县农业银行某乡营业所金融服务站的印章。2000年8月27日存款到期后,李女士持该存单到唐河县农业银行某营业所取款时,该营业所以存单记载金额与底账不符为由拒绝支付20000元本金及利息。
被告唐河县农业银行辩称,原告所持的存单有瑕疵,存单上的存款金额大小写不符,大写金额的“万”字和小写金额的最后一个“0”字,与其他文字不是同一时间填写的,存单有变造的痕迹,因此银行不应承担兑付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持的存单是由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支行下设的某乡营业所金融服务站出具,记载事项明确,印鉴真实,足以证实原、被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被告认为存单有瑕疵,但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存单系伪造、变造的,也不能证实没有收到这笔存款,因此被告应当按存单记载的存款金额承担兑付义务。(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