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昨天公布了3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结果,其中5名被告人被执行死刑。
练永明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4年3月至10月,练永明先后纠集吴兵、刘宏伟、苏楚文等(其他同案被告人已另案处理)组成购买、运输、储藏、贩卖毒品网络。 练在重庆市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安排人员运送至上海、无锡出售;在练的安排下,刘宏伟等运输海洛因;吴兵在上海、无锡接收和出售海洛因,并将赃款通过异地存储等方式交给练永明;苏楚文受吴兵指使在无锡市接收和出售海洛因。
练永明纠集他人共同贩卖、运输海洛因10次计20284.01克,还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海洛因9次计1402克;吴兵直接运输或安排人员接收海洛因8次计16317克……案发后,公安机关共缴获海洛因6381.01克,其余毒品已流入社会。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练永明、吴兵、刘宏伟、苏楚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6月26日4名罪犯被执行死刑。
周建军等人运输毒品案
2004年3月,被告人周建军与马兴财(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到甘肃省兰州市购买海洛因运回乌鲁木齐市。同年4月1日,周建军给已到达兰州市的马兴财汇款13.2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同月8日,马兴财携带海洛因回到乌鲁木齐市,将海洛因交给周建军。周建军将毒品转移时被抓获,762克海洛因被缴获。
周建军归案后主动检举了他人贩毒的犯罪线索,使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贩毒人员5名,缴获海洛因118克。该案复核期间,周建军再次提供他人贩毒线索,使公安机关又抓获贩毒人员2名,缴获海洛因60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以被告人周建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周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周建军归案后能够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判处被告人周建军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秦滕均制造、运输毒品案
2002年10月间,被告人秦滕均与同案人陈朝新(在逃)合谋制造冰毒销售。同年11月间,陈朝新物色了广东省广宁县联和镇塘角管理区山猪塘农场作为制造冰毒的工场。秦滕均将制毒原料运至制毒工场,并纠合卢伟雄(已判刑)等制造冰毒。而后,秦滕均驾车将制成的冰毒18.214公斤及其他毒品运至广州市东山区寺右新马路104号2504房家中,将制造冰毒的工具等运至广州市芳村区茶窖路万兴街23号一楼存放。此外,秦滕均还犯有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等罪行。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日以制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秦滕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与被告人秦滕均所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秦滕均已于6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