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5日《新京报》和《南方都市报》同时发表社论,认为执法机构地位明晰乃是反垄断法的关键。理由是:即使不反行政垄断,而只反一般商业垄断,如果没有有效的反垄断执行体系,则该法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在反垄断领域,大量执行活动由具有行政性质的机构承担。法律若不能对该机构的性质、权限、架构及其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界定清晰,则该机构未来的运转将面临困难。更重要的是,未来将要设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某些企业来说,握有毁灭性的权力。按照法治原则,此类权力必得经过法律的明确授予,该机构才可行使。
对此,本人认为,反垄断不能寄望于确立哪个专门的反垄断行政机构(这样的机构当然是必要的),否则,会形成事实上的法律问题行政化,不仅不利于反垄断和中国的法治建设,反而会形成更为复杂的部门利益争夺和“去法治化”的趋势。尤其是对于需要大量反对行政垄断的反垄断领域,更是如此。
过去,尽管我们的立法方面速度惊人,但是几乎所有的立法行为都没有脱离泛行政化的思路,不仅立法的过程通常由行政力量主导,而且在法律条文和法律设计上,法律的最后执行往往也寄望于某个具体的行政机构。也就是说,将具体的执法权力授予某个行政执法机构,而民众启动法律的权利往往被搁置,或者对他们启动法律程序设置了极其高的门槛。其结果是:一,行政部门可以充分运用法律的授权设立、调整机构。机构的权限比较随意,机构的撤、并也很频繁。且由于机构与机构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不可避免的争取自我扩权现象,甚至很多时候形成叠床架屋、交叉行政的景象;二,由于部门与部门、机构与机构之间的争夺现象,大量法律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变成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权力竞争,表面上立法越来越多,但实际上离真正的法治化却越来越远。
尤其是像反垄断法这样的法律,在今日中国,它无时无刻不牵涉到反垄断的最根本要害———反行政垄断上。如果将反垄断寄希望于某个行政部门,那么,反垄断的问题将会变成一场权力之间的游戏———比谁的权力更大、谁的“关系”更深、谁的机构规格更高。而反垄断原本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微小经济体与垄断企业之间的关系,则被束之高阁架空在一旁!
因此,我寄希望于反垄断法能够走出以往立法的窠臼,让民众和法院成为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在具体的法律条文设计上,赋予最自由、最充分、最低门槛的普遍公民启动该法律的权利。如此,将是我国立法思路的一个重大转折,也是追求法治的根本体制,法律也毫无疑问将成为民众权利的通行证。否则,即使立法上明确确立专门的反垄断行政机构,即使将反行政垄断详细写入反垄断法专门章节,我们也不能对该法寄予过高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