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下月全省推行
试行两年维护司法公正;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进入人民监督程序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傅汉荣,通讯员陈云飞、欧阳骞报道:广东检察工作的重大举措———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近两年的试点,将于7月1日起在广东检察机关全面推行。 广东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陈初文在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称,此举将进一步强化广东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促进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维护司法公正。
谁来监督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前年10月,广东省检察系统在省检察院及广州、深圳、珠海等地启动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98人,其中包括县(市、区)以上人大代表187人、政协委员121人。按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规定,凡拟不起诉、拟撤销案件、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均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五种情形”,人民监督员也逐步展开监督。
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共有325件“三类案件”监督结案,其中拟维持逮捕决定案件22件,拟撤销案件49件,拟不起诉案件254件。经过监督程序的案件,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有304件,占93.5%;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有21件,占6.5%。检察机关对不同意见的监督结果,采纳的有10件,占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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