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焦点:近日实施的《郑州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规定,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重症病人、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及携带宠物者等6种人禁止乘坐包括公交车、出租车在内的公共交通车辆。这一规定引发争议。
规定有悖公共精神
叶祝颐:应该承认,醉酒的确不是好事,醉汉的行为举止一般都不雅观、不文明,会让整洁的车厢充满酒气,甚至带来秽物。但是人在醉酒状态下,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在某种程度上说,此时的他们已成了弱势群体。从人性化的角度看,面对弱势群体,社会公众都有救助的义务,公交车把无助的醉汉拒之车门外,又于心何忍?何况,这与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服务功能宗旨背道而驰。更令人不能接受的是,公交车竟然拒绝重症病人。重症病人与不文明乘车行为根本不搭界。他们需要的就是关心与照顾。如果公共交通工具都拒载他们,“110”、“120”又不能及时出现,他们是否会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呢?这个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赞成赤膊醉酒者禁乘
普嘉:对特定人群的限制上车,不是对这些特定人群的歧视,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赤膊者、醉酒者、携带宠物者完全可以通过改变自身状态从而获取上车的权利。当然,有的人会说:我喝不喝醉酒、脱不脱衣服和带不带宠物是我的个人自由,他人无权干涉。是的,在一定范围里这是个人自由,比如在家里等私密空间,可一旦你要在公共场所,行使你自由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在公众的视野下,赤膊醉酒带宠物乘车不但不成体统,而且会破坏乘车环境,给公众带来不便。一个文明的城市就必须要有符合公众利益的规则有效运作。
--稿件来自《新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