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曾经明确提出:“21世纪的竞争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逐渐成为国家和企业争取科技和经济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构成了企业和国家竞争力的一个核心要素。
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还不强,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还较薄弱,众多产业缺乏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拥有量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知识产权拥有量不能适应激烈的竞争形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弱,尚未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科研机构、大学,特别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与运用的能力和水平急需提高。当前,需要特别重视三个问题:
一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WTO规则的要求,更主要的,是我国自身发展的需求。可以说,没有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就是一句空话。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作用,激励自主创新、鼓励科技投资、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创新成果、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为此,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
二是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应当把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作为我们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要把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和专利战略作为科技、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在“十五”期间,国家组织实施了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通过各界的努力,特别是知识产权机关的努力,在这方面最近有了很大的进展。近年来,我国专利的申请量以年均18%的速度增长,2004年发明专利首次超过了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但总体上来讲,我们在全面、系统地实施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方面工作还很不够。这个问题应当作为科技管理部门,也应当作为经济管理部门的一项重大的任务。
三是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约创新。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体系,应该是既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机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利的规制。在这方面我们现在还存在制度和政策方面的缺位,需要尽快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约创新。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一般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比较常见的是,利用知识产权形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利,在商誉和经济上都可能给竞争对方造成很大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也会造成扭曲和妨碍。目前,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早就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例如,在美国,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很高,而其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尤其是从反垄断法角度进行规制)也很严格。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司法实践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一直在加强。但是,我国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和反垄断方面,步子迈得不大,对此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为科学技术部部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