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报网讯(贾晋璇于天和)长途客车发生事故,乘客当场死亡,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在接到保险公司对客票中所含保险金的赔偿款后,拒绝将其支付给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客运公司被列为第三人。近日,香坊区法院一审判决黑龙江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给付死者家属袁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
客车与拖拉机相刮发生侧翻
据了解,2005年8月5日,家住黑河市的王慧敏在哈尔滨市公路客运公司购买了哈尔滨至黑河汽车客票,客票中载明:票价含旅客保险金。王慧敏买票后,在客运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坐上了黑龙江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的客车。当日晚20时10分,车辆行驶途中,由于客车司机瞭望不够,致使客车与旁边行驶的拖拉机相刮,车辆发生侧翻,王慧敏等8名乘客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当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签订了代领理赔款协议约定:当日在哈黑公路五大连池龙门农场附近发生翻车事故,经保险公司初步核定属于保险责任。为使死者家属及时得到赔偿,由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代为领取死亡和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司应及时将此笔保险金转交受害者家属。协议签订后,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于同月收到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50万元。
家属将保险公司、客运公司告上法庭
同年8月16日,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王慧敏的大女儿袁某与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赔偿袁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39566元。袁某领完赔偿款后,在收拾母亲王慧敏遗物时,发现客票中含有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便找到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告诉袁某此款已支付给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袁某与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协商未果,于今年初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5万元,哈公路客运公司和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分别被列为第三人。
法院认为,王慧敏在购买车票时就与哈公路客运公司、保险公司、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建立了旅客客运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5万元的请求理由成立。同时考虑到被告保险公司已将此款实际支付给第三人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故应由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讼争的保险赔偿金,并判决第三人黑龙江省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袁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
判后,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不服,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