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前日,北京市一中院对吕春明涉嫌贩毒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庭审过程中,两名警察在屏风后隐形出庭,指证吕春明贩毒。
检方 疑犯被起获毒品767克
37岁的吕春明个子不高,被带进法庭时很平静。 据检方介绍,吕春明从13岁起就因抢劫被拘留,23岁时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检方指控,吕春明于去年11月17日、18日两天,先后向徐某、邹某两次贩卖毒品共5克,18日晚8时许,吕春明携带毒品来到门头沟云龙餐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收缴海洛因674.66克,甲基苯丙胺92.65克。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缉毒支队民警陈某某及丰台分局刑警队民警程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应检方要求及缉毒警工作性质,法庭允许隐去其姓名和影像,并抬出两块磨砂玻璃制作的屏风遮挡。程某某称,毒品和钱都是在吕春明的一个棕色皮包中发现的,该包放在吕的宝来车副驾驶的脚下。
疑犯 通过声音辨出作证警察
因购毒者邹某在证言中提到,当日看见警察后,他把从吕春明处购买的2克海洛因扔到了车下。吕春明的律师就此询问民警程某某,为何警方没有在现场将交易毒品起获?程某某称,当时没有发现,后从邹某口中得知此情况后再回去找,已经找不到了。
吕春明辩护律师由此认为,如此关键的证物没有找到,有理由怀疑吕春明有没有贩毒,贩卖的是不是毒品?
而且他也不是在贩卖时被抓获,检方的指控定性错误。她认为吕春明的行为构成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
吕春明在法庭上也一再表示,其随身携带700余克毒品只是为了个人吸食,并称之前供认贩毒是警方刑讯逼供所致,甚至通过声音“辨别”出作证的缉毒警官曾打过他。
判决 法院驳斥“刑讯逼供说”
最后陈述时,吕春明从兜里掏出一页“悔过书”宣读起来,“我由于交友不慎,对毒品认识不深,购买了大量毒品吸食,不仅毁灭了自己的一生,也毒害了其他人,伤肝伤肺不如伤心,我痛恨自己面对毒品如此的脆弱,希望其他人以我为诫,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前日下午3时,一中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在判决中,法院一一驳斥了吕春明的“非贩卖说”、“刑讯逼供说”。
(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