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6月27日讯 记者黄日飞报道: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陈初文今天说,从7月1日起,广东将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陈初文介绍说,广东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报经广东省委、省人大批准,于2004年10月1日启动的。 截止2005年底,全省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98人,其中县(市、区)以上人大代表187人,政协委员121人,占总人数的61.18%。被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中,中共党员351人、民主党派63人、无党派人士84人、有法律工作经历的94人、工人13人、农民2人。
正式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凡拟不起诉、拟撤销案件、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均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五种情形”,也逐步展开监督。
据统计,截止2006年4月底,广东共有325件“三类案件”监督结案,其中拟维持逮捕决定案件22件,拟撤销案件49件,拟不起诉案件254件。经过监督程序的案件,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有304件,占93.5%,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有21件,占6.5%。检察机关对不同意见的监督结果,采纳的有10件,占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