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涛(律师,高螺厂等9家企业委托代理人)
长城公司向融信公司的债权转让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这一不合法的行为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长城公司以低价向融信公司转让属国有资产性质的债权。这一行为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芜湖县经委称在2003年至2005年间代表六家企业一直在和长城公司合肥办事处交涉关于回购长城公司对县经委所管理的6家企业享有的金融债权,但是由于长城公司在转让债权时要将17家企业打包,所以双方一直未能谈妥,长城公司也未给县经委最后答复。2005年下半年,长城公司在互联网和《安徽商报》上发出债权转让公告,但是《安徽商报》是一份在芜湖境内发行极少的报纸,因此县经委下属六家债务企业没有获悉有关债权转让的信息,未能参加竞价。
融信公司以550万元买下本息合计8747万余元的债权,债权和受让价之间如此巨大的差异,不能不让人相信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从长城公司转让资产过程的材料来看,长城公司在转让国有资产时并没有依法实施资产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依据确定底价,而只是委托相关机构出具了一份债权价值分析报告。由于债权价值分析报告并不能替代资产评估结论,因此在评估方式不当的情况下,致使债权价值分析结果与原告资产总额相差巨大,导致融信公司以550万元的低价就买下了17家企业的全部债权。
这一债权转让行为在竞价程序、资产处置审查程序和公告程序上同样让人难以信服。在进行资产处置时,竞价人应及时交纳保证金方取得竞价的主体资格,但本案证据表明,一竞价人并未在公告期限内交纳保证金,其主体资格存有瑕疵,导致竞价程序违反规定。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授权国家财政部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公司必须通过其审核机构的审核,方能处置资产,但法院向长城公司调取的所有资产处置材料中,并没有发现资产处置审核材料。更何况,按照规定,无论用几种方式向社会公告,都应同时在互联网和省级知名媒体显著位置上进行公告,而长城公司合肥办事处在互联网和《安徽商报》上的公告时间相差近两个月。
在改革过程中,众多国有或集体企业面临困境,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新形势下,如何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如何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类似的事件中,如果在债权转让时,不能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能严格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国家利益怎么能不受损害!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无论采取诉讼或其他合法方式,每个公民都责无旁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