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陶德富 通讯员汪次安 何为亲)韶关市某保安公司保安员徐某和朱某,不履行保安职责,却干起了持刀劫财的勾当。日前,仁化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3个月和3年,并处罚金各两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徐某和朱某均属韶关市某保安公司保安员,2005年11月20日,两人携一把砍刀,从韶关市曲江区窜到仁化县城伺机抢劫作案。当晚10时许,两人见英明平价商行门口停有几辆两轮出租摩托车,于是朱某便向被害人张某租车,谎称前往董塘镇,讲好价后,张某便载着徐、朱二人向董塘方向驶去。
当车行至青石桥路段时,徐、朱借故小便要求停车,张某有所警觉,继续向前行驶。徐某即从袋中取出砍刀架在张某的颈部进行威胁,遂后三人连车倒在路边,徐某爬起后继续用刀架在张的脖子上,朱某则将张某的摩托车启动后向董塘方向行驶,徐某即跳上朱某驾驶的摩托车一起逃离现场。
两名涉案保安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