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我丈夫正正常常的在厨房做饭,这个小女孩突然闯了进来,结果被开水烫伤了。”昨日,江浦的杨女士打进法援热线,焦急地询问着:“是小女孩自己撞到了开水瓶上,现在女孩20%烫伤,我家爱人有赔偿责任吗?”
“无巧不成书”,杨女士连续说了几遍,语气里透着无奈。 杨女士的丈夫周新(化名)在江浦一家饭店里做厨师,这件巧事发生在上周六。“那天饭店的生意特别好,可能因为周末的缘故。”杨女士说,据其丈夫事后回忆,当时他正在厨房煮鱼,忙得热火朝天。“我顺手拿了一个开水瓶往锅里加水。”周新接过了话茬,他正准备把开水瓶放回原处,突然一个小女孩闯了进来。不偏不倚,小女孩一头撞到了开水瓶上。“听到惨叫,我的脑子当时就蒙掉了。”周说,小女孩被开水烫得直打滚,其他店员也都慌慌张张围了过来,现场乱成一团。随后,周新向老板提前支取了1000元工资,将小女孩送到了南京市儿童医院,诊断是20%烫伤。
“被烫那个小女孩才六七岁,是饭店隔壁邻居的孩子。”杨女士说,现在女孩家里咬着她家不放,非得要赔偿。“毕竟一个小女孩被烫成那样,家人肯定不好受。”杨说,但是当时厨房的门是关着的,而且是小女孩自己撞了上去,难道丈夫真的要为小女孩的受伤买单吗?这点杨女士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南京华庭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开水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小女孩主动撞上有一定的过失,但是由于女孩自身有过错,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厨师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应该是饭店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厨师个人无须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