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刘虹宋菲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刘虹宋菲某证券公司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擅自将公款转账用于偿还私人债务,虽然事后其将挪用款项全部归还,但这种行为无疑触犯了法律。一审法院经审理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于昨天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某于2003年3月至2004年任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负责本公司经纪业务及公司资金账户的资金管理等工作。2003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本公司在某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以支票转账的方法,转入天津某证券营业部其朋友邢某的股票资金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2004年1月,被告人李某分四次将该挪用款项全部归还。后经侦查成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5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不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辩护人以被告人挪用资金系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非用于经营活动、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未给单位造成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信。故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