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4月份出台《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后,中国证监会昨天再度公布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办法》),希望以此来“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办法》由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其中,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根据《办法》,该基金的来源包括两方面:一是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20%分别提取;二是根据结算参与人成交金额按一定比例提取。
《办法》规定,每一财政年度终了,该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30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提取资金,但每个结算参与人加入结算系统后按规定交纳资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每个财政年度终了,该基金净资产不足30亿元,下一年度应按规定继续交纳。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同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该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该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该基金资产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产分开列账。该基金应当下设分类账,分别记录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该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动用该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因结算参与人违约导致出现结算风险时,应当按违约结算参与人、其他结算参与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所提取的资金次序动用该基金。
《办法》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参与人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动用该基金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参与人监管制度。
业内人士昨告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证券结算的风险,归根到底表现为交收责任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四类。成立风险基金相当于为证券结算买份“保险”,一旦发生上述风险事故将有助抵抗资金压力、缓解危机,其对稳定市场、保障结算系统安全有重要功效。
《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此前国务院于2000年1月31日批准、并由两部委颁布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