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王悦)上海一家铜艺装饰公司在完成一笔青铜门狮的交易后,拒绝支付给介绍人佣金,结果被告到北京丰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法院判决认定铜艺装饰公司违约,不仅要支付20万元佣金,还需赔偿18万元违约金。
2004年10月15日,铜艺装饰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协议约定:铜艺装饰公司完全承认,此对门狮制作业务合同的签订,完全是由广告公司所提供信息及签约机会,对此业务合同的签订,铜艺装饰公司向广告公司支付报酬的款项为20万元。若铜艺装饰公司违约,须向广告公司支付惩罚性违约金18万元。
同年11月12日,铜艺装饰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由铜艺装饰公司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加工制作青铜门狮。事成之后,当广告公司向铜艺装饰公司索要佣金时,却被告知因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居间和经纪事项,广告公司里也没有人具有经纪人资格”,拒付佣金。
广告公司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20万元佣金和18万元违约金。
法院认为,《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除非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情形,否则不应认定合同无效,且我国合同法中并未对居间人的资格进行限制性的规定。所以对铜艺装饰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广告公司的介绍义务已全部完成,铜艺装饰公司就应依约定支付报酬。
一审宣判后,被告铜艺装饰公司不服,并上诉到二中院,最终,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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