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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资巨贪王京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王京犯贪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2002年10月,中国银行资产保全部同意其所属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的珠海协利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协利公司”)的三股东中国银行湖北分行(简称“中行湖北分行”)、香港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银投”)、澳门南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澳门南托”)整体转让协利公司,并明确由中银投牵头负责转让事宜,中银投资产处置部经理曾毅为具体负责人。曾毅安排时任协利公司董事、总经理的王京办理出让事宜。
同年6月,湖南鸿仪集团董事长鄢彩宏得知协利公司要转让的信息后,决定以鸿仪集团下属企业安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协利公司,派该公司董事长肖贤辉负责办理此事,并明确收购资金控制在1000万美元以内。王京将安塑股份公司想整体收购协利公司股份的事向曾毅作了汇报,曾毅要求转让价不能低于450万美元,尽量高于此价格。
2003年7月,王京与肖贤辉等人进行洽谈,达成了如下意向:一是以88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协利公司,其中450万交给协利公司3股东,155万美元系支付给王京的好处费,另275万美元系应由收购方补齐的注册资本金;二是转让后给王京13%的股份;三是继续聘任王京为总经理。
王京将商谈结果除155万美元中介费外都向曾毅作了汇报,并以安塑股份公司名义向曾毅传真了收购价为450万美元的受让方报价函。曾毅将《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备忘录》传真给王京,要王京征求受让方意见。协利公司全体董事会议根据王京报告的谈判结果决议同意协利公司的全部股份予以转让。
2003年8月18日,受让各方代表在《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备忘录》签字盖章,王京签“柳维”的名字以香港振光名义接受协利公司13%的股份,协利公司向王京提供的珠海友方有限公司帐号上付款人民币1000万元。协利公司以1辆745LI型宝马车(实际购置价为人民币119.17万元)抵付给了王京,余款人民币165万元由协利公司承诺自当日起2个月内支付。王京将上述款额人民币1000万元,或转存到个人(王京或王天鸿)帐户上,或用于个人投资,或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京在国有公司担任理事、总经理从事公务,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转让协利公司股权过程中接受国有公司委托从事管理、处置国有资产的具体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公司应得并能得到的巨额收入隐瞒不报,骗取并予以侵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黎昕摄影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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