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锋安记者袁超群)由西安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已于昨日经西安市政府批准执行。这标志着西安市规范性的医疗救助工作已由城市延伸到了农村,农村贫困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可望得到缓解。
新出台的《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确定了三类救助对象:即五保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当年家庭生活困难,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享受医疗救助的贫困户。救助的办法概括起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对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由民政部门在年初或参加合作医疗计费年度初,一次性将五保户、低保户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划拨给医疗基金管理机构,资助救助对象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予以审核报销。
二是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五保户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审核报销。
三是救助对象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预交住院费时,区县民政部门可从医疗救助金中借给其不超过1000元的资金,待救助对象出院后凭医疗费单据按规定的救助标准予以冲销。
目前,西安市凡患有急性心肌梗塞等24种大病、重病和严重支气管哮喘病等12种慢性病的农村贫困居民,均可得到不同标准的救助。其救助标准为: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扣除合作医疗报销的金额后,个人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个人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未住院治疗时,根据家庭实际生活情况,按照每人每年300元至5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此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还可减收20%的大型仪器检查费和住院费,救助对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按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