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8日讯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哈尔滨市的城镇居民也可参加医疗保险了。这是记者从28日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市区内非农户籍、且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可参加医保。 哈市满足条件可参保的城镇居民在10万人以上。办理时间为2006年7月3日至2006年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今后陆续达到18周岁的城镇居民,应当在年满18周岁时申请办理参保;今后陆续被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应当在办理农转非手续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按照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自愿选择9.5%、5%、2.5%的缴纳比例,分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住院医疗统筹待遇和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的50%。
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除上述参保模式外,也可选择6.5%的缴费比例,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建立个人账户。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以哈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8%或4%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为8%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缴费比例为4%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50%的待遇。
参保城镇居民年龄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哈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原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含75周岁),须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
参保城镇居民在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自缴费次月起即可使用个人账户。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一次性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的参保城镇居民,自办理参保登记且经审核批准满6个月后,可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统筹待遇。
据介绍,参保人员首先要办理交通银行医疗保险专用借记卡,预存三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然后办理参保登记。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登记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参保登记处(道里区友谊路399号远东大厦10楼)领取登记表。(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