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部分专家,论证《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来自政府部门、驻济高校、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专家参加了论证会,他们就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如何使法规更具可操作性等建言献策。
确保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
据介绍,许多房屋拆迁纠纷都跟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有关,或者没有足额发放,或者被挪作他用。为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行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专门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论证会上,专家们对这一条规定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了补充建议。济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苑敏教授提出,对补偿安置资金的规定还应补充两层:一层是对安置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一层是让三方签订使用监管协议。
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需细化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同区位同类房屋的销售价格,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省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刘继宝认为,房子建在地上,房屋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要给予补偿,对房屋所占的土地也应给予补偿。如今,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很好的衔接解释,希望我省这次立法能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济南市建委拆迁处处长罗民提出,还应当补充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时还应考虑房屋的结构、新旧等因素。
严格限制“反复拆迁”
山东豪长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长鹏认为,我国的建筑设计寿命多是70年,若使用二三十年甚至十几年就拆迁,很浪费,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因此对拆迁房屋的使用年限、反复拆迁应严格限制。
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侯勇提出,对于个别地方的政府土地储备中心随意拆迁城市房屋问题要严格限制,尽量不要造成浪费,更不要与民争利。
尽量让拆迁户能够回迁
到会的不少专家提出,对于部分居民尤其是老年人而言,在同一个地方居住了几十年后,很容易形成惯性,产生“恋旧”心理,换一个环境居住会很不习惯。条例修订草案应当考虑加入处理回迁问题的条款,要明确规定,只要条件允许,要尽量让拆迁户能够回迁。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中要增加对拆迁工作人员从业资格的严格限制。专家认为,拆迁工作与市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拆迁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拆迁工作的质量,对拆迁工作人员的严格管理是保证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之一。如果未来颁布施行的条例中不做相应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极易在实际工作中因工作人员的素质低而导致违法拆迁、野蛮拆迁等,从而造成社会不稳定。专家们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要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的职权、拆迁机构的资质条件、拆迁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和从业培训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