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原某银行业务部主任苗某两头撒谎,先是欺骗储户称银行需要保存储户存单,由此骗来储户的4张存单,又欺骗银行,伪造了储户委托保管存单证明和担保材料,从银行质押贷款2010万元,使银行损失1700万元。近日,青岛市检察院以涉嫌贷款诈骗对苗某提起公诉。
两头欺骗贷款2000多万
今年42岁的苗某自2002年1月至2005年,在某银行高科园支行先后担任过业务部主任、信贷员和出纳。工作期间,曾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已更名为青岛德固赛化学有限公司)分三次拉存款500万元、700万元和1000万元。
根据检察机关公诉,2002年7月,苗某在预谋诈骗后,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德固萨公司会计谎称,银行为了防止客户提前支取存款,准备办理存单代保管业务,让会计将存单存放在银行处,之后苗某伪造了该银行高科园支行的定期存单代保管证明和收据,骗取了德固萨公司的4张存单。
后来,苗某伙同杨某(在逃)伪造了德固萨公司存单代保管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和德固萨公司的担保等材料,并假借青岛某公司的名义,在该银行高科园支行办理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先后三次共贷款2010万元,致使银行损失1700万元。
事情败露逃跑被抓
2005年4月20日,德固萨公司前去该银行高科园支行提取现金,苗某见事情要败露,慌忙逃跑。该银行高科园支行和德固萨公司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掌握的信息和事情的经过。2005年5月1日,苗某在济南被抓获。
青岛市检察院认为苗某蓄意诈骗银行,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贷款诈骗罪,近日以苗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向市中院提起诉讼。
存单质押贷款门槛低
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鞠波律师认为,目前个别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中,手续过于简单、随便,门槛太低。
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少华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由此可见,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时,质权人便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处理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第三人的存单,最终使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存单权利质押则形同虚设。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加大审核力度。(作者:栾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