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姜艳秋通讯员晁振源)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获悉,为进一步贯彻《劳动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规定,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至12月1日,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书面审查。
据介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实施。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于7月1日至8月31日,到所坐落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抽查的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领取《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审查涉及到谁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审查什么情况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怎样配合审查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明确,用人单位自7月1日至8月31日,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审查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书面审查的有关材料,并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要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接受审查。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布。对认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连续三年书面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可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一年。劳动者如发现违规用工情况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