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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真性感!”我们说一个人“性感”,是说一个男人有男人味,或者是一个女人有女人味。但现实中除了男人和女人,还有假男人和假女人,换句话说,有些人的生理外观和心理认知存在性别冲突。这类人就有了变性的需要。
前天,媒体报道了一位叫“红颜”的人,他/她(我不知该用哪个词)为了“供哥哥上大学”,从男人变性成女人在夜总会里挣钱(理由未经核实);现在“红颜”爱上另一个变性人“雪儿”,在爱情感召下,“红颜”决定再次变性做回男人。“红颜”两次变性的理由都很感人,但笔者还没来得及感动就打了一个冷战——这是在选择性别,还是在饰演一个戏剧角色?要知道,做变性手术不像换衣服,它要把好好的、没有病变的生殖器切除,再换一个人造的——手术再成功,人造器官的功能总不能跟真实的相比;万一手术失败,那可真就男不男女不女了。
或许有人会说,“红颜”想做女人就做女人,想做男人就做男人,这是他/她自己的事。这观点是似是而非的。人是社会的人,性别是重要的身份特征,性别的改变会导致社会关系的错乱。变性手术是干预生命的行为,它在外观上改变了一个人的性别,并赋予其按照新性别在社会上生存和活动的权利。法律对后天的性别选择——除了医学上的“异性癖”——要有所规制;如不禁止滥施变性手术,夜总会的“人妖”可就多了。
“红颜”变性的背后不无商业的推动。今年3月,某整形医院就导演了一场“张学友”、“梅艳芳”的明星模仿秀。为了得到更多的医学样本和整形手术带来的收益,整形机构存在引导正常人做整形或变性手术的倾向。表面上是医院应患者要求做的手术,双方也签有手术同意书,但患者处于弱势,其知情和同意是被动的。阿根廷有患者手术后后悔告上法庭,医生被判人身伤害罪。在我国,发生这样的情况,医生被判刑的可能性不大,但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恐怕是免不了的。
都市 早茶
木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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