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问责财政经费保障
本报记者季谭赵杰发自北京
将近20年一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昨天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后,宣布正式通过,这部法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经费保障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不足一直是困扰义务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此次修订草案,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作为核心内容。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在昨天全国人大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国家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这说明:一,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
据测算,2010年当年各级财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将比
2005年增加约644亿元;2006年至2010年5年间,各级财政累计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中央新增1254亿元,地方新增928亿元。
为了确保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经费到位,此次草案中首次引入了问责制,规定:如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两年内中部免杂费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原则,但是同时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这一条款曾引起质疑。因为该法开始实施时,全国所有城市和部分农村地区的家长,仍然必须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缴纳杂费。
“国务院高度重视关于义务教育免杂费的问题,一直在推动义务教育免杂费。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西部农村的所有中、小学生实施免杂费的工作,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到现在为止,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资金。”陈小娅指出,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步骤,两年之内还将使中部地区的免杂费工作全部完成。
据测算,全国农村中小学生学杂费负担每年小学生生均达140元,初中生生均达180元。陈小娅说,财政还要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标准,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五年以后农村学校的公用经费标准是小学生300元,中学生500元。”
陈小娅说,从中央财政来说,不可能像对农村义务教育那样,把城市免杂费的工作全部包揽下来,所以需要地方政府做好充分的准备。
草案还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针对“国家规定”的界定,陈小娅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法律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教材费和作业本费。这两项收取的费用,如果不是给予困难学生的免费政策,学校为了教学的需要,可以收取。另外,部分学校也可以收取一定寄宿费,但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 (责任编辑:赵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