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义务教育法施行于1986年7月1日,仅有8条,基本属于国家义务教育政策的宣示。今年2月,当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时,曾引起外界普遍关注,因为公众及社会各界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反映强烈。 短短4个月,连续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反复修改。新修订义务教育法分8章、63条,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校中校”被亮“红牌”
背景 时下,一些公办学校特别是有名的学校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借改制之名,以“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名义,把公办学校变成民办学校或者“校中校”,有的学校又分重点班、非重点班,借此向学生高收费,规避义务教育收费政策的规定,使得义务教育的高收费“合理”。这种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做法,既增加了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社会公众反映强烈。
法律规定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增加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法律责任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学校主管人员处分。
教科书由国家定基准价
背景 日前,江苏省爆出系列高校教材回扣案,江苏115所高校中有109所学校涉案。人们这才明白,原来“上学贵”背后还有另一只黑手——商业贿赂在作怪。而义务教育教科书也有装帧日趋豪华的趋势,还有很多中小学校以开阔学生视野、增进学生知识等名义,推荐或强迫学生购买一些无关紧要的课外书,有的学校则甚至干脆充当起“掮客”,向学生推销商品和服务。
法律规定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教科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规定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对学校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主管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主管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市不收杂费尚需时日
背景 修订草案曾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但同时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今年4月、6月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时,上述两条规定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焦点。有些审议者认为二者规定不一致,建议删去,或者明确规定一定期限内实现义务教育不收费。
结果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保留了前述规定。
理由 国务院法制办反映:免收杂费农村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则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在法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情况下,如不作出前述后一项规定,法律一经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收取杂费就是违法,建议予以保留。
教育部和财政部表示,本法生效后,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难以立即做到。原因是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较为复杂,杂费是其中之一;中央财政不可能像农村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那样把城市都包下来,需要与地方政府沟通,给其一个准备过程。两部门建议,抓紧进行调研,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