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两村民为买卖黄沙发生纠纷,一方说对方没付款,另一方却说款早已了结,而且双方均提供了各自的账单。近日,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证据不符常规,证明力不足,并判决被告支付沙款970元。
刘先成系忠县拔山镇古塘村村民,经营着一个采沙场。 他称,同村村民陈万明在2005年5月至6月期间,在他的沙场多次买走黄沙,价值970元,均未付款。他在一个电话本上记载了陈买沙的车数、方数,而且还有陈的签字。由于多次追讨沙款无果,最后他将陈万明告上法庭。
法庭上,刘出示了这份记账单。不想,陈万明也出示了自己记载的明细账。陈称,自己没有欠对方沙款,对方出示的记账单不是自己的欠款,而是陈在刘的沙场给客户运送黄沙,结算运费后签字的运费结算单。他还称,刘起诉自己,是因为自己在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也经营了一个采沙场,双方有生意竞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陈万明辩称刘所示账单系自己在2004年6月前的运费结算凭据的理由不成立。因为陈万明称,当年4月就已经开始经营沙场,在自己经营沙场的同时去给他人的沙场运沙与情理不符;其次,从交易习惯看,如果结算运费,陈就是债权人,运输凭据应当由陈保存,而不是由债务人刘先成保存;再次,陈称结算运费后自己在刘出示的账单上签了字,那么陈自己的收入明细账应当反映当日的现金收入,但是,陈的明细账里并没有这样的记录。
综合双方证据后法院认为,刘先成的证据基本形成锁链且互相印证,其证明力较强,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曾为刘先成运输黄沙并结算运款的事实发生。
法院最后判决,陈买走黄沙应及时给付沙款,拒不付钱已违反民事交往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刘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记者 杨波通讯员魏永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