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洗澡付账时,文件包内财物尽失,走出休闲广场,自己的汽车也不见踪影,一气之下,车主赵先生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索赔财物损失25万元,邢台市桥东人民法院当时受理此案(本报此前曾做报道)。 27日,记者获悉,该案审理终结,法院宣判洗浴中心赔付车主24万余元。
法院认为,顾客到洗浴中心洗浴,洗浴中心为顾客提供洗浴服务,双方成立了以洗浴服务为内容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洗浴中心在向顾客提供洗浴服务的同时,并为顾客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停车服务虽然是无偿的,但它是广场为实现营利目的而提供的配套服务,洗浴中心提供洗浴服务是其主义务,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是附随义务,二者结合共同构成了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完整内容。作为经营者,洗浴中心既然自愿为顾客提供了停车服务,就应当尽到审慎之注意义务。现顾客所驾驶的车辆丢失,洗浴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该车为2003年6月2日购买,理应按重置价格折旧后予以估算,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汽车报废标准,该车的正常使用年限为15年。经调解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洗浴中心赔偿车主经济损失241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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