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慧敏)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依据发票和药品清单验收药品,否则将视为从非法渠道进货,并予以严惩。7月1日起,我省药监部门将加强药品购销发票和药品清单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索取由药品销售单位开具的、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 发票应附药品清单。发票和药品清单的品名、品种数量及金额应一致。
销售单位的药品发票(复印件)、药品清单和加盖的印章式样,应在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和购货单位存档备案。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依据发票和药品清单验收药品,药品清单的开具日期超过合同期限,仍不能提供发票的或提供虚假发票的,将视为从非法渠道进货。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完善和落实药品购销发票的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因把关不严,将假劣药品入库、销售的有关人员,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屡查屡犯的单位,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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